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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  阅读次数:

(2017年1月12日峡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峡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拟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在会议举行日的3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除特殊情况外,对准备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和提案人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日的5日前,将议案的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对于需要先期了解的部分议案内容,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将议案的有关材料酌情提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书面提出。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有关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副主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部分驻县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议案,由有关职能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领衔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依照《峡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人事任免事项。对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会议举行日的5日前提交书面报告,其中包括干部的基本情况、全面考察材料和任免理由。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被提请任免人员可以到会,汇报情况,表示态度。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可以集中也可以分组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要求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议案补充说明。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可暂不付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公室进一步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应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到会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集中或分组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职能办公室初审,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及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由有关职能办公室进行收集和整理,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对重要问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当按照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后,如认为必要,可以就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由报告工作的机关或部门办理执行,并在决议或者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听取、审议有关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检查有关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满意的有关事项,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询问。

与会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取得询问人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质询的范围:(一)有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问题;(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的行为;(三)有关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案件;(五)其他有必要质询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提质询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且理由充分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对质询案重新答复,向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的说明。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六章    发言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每人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发言人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九条   议案需要交付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它表决案,经会议同意,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决议、决定,都必须达到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有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以及其他议案,应当分别通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