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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  阅读次数:

(2017年1月12日峡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人大业务知识,掌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素质、理论素质和依法履职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参加常委会安排的各项活动,做好常委会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或兼任其他职务的,当业务工作和社会活动的时间与常委会活动时间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时必须坚持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七条  为提高常委会审议的质量,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安排,对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为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分组讨论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不参加常委会全体会议的,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3次以上的,或者有特殊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本人可以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常委会办公室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权利,在审议时要围绕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调研等活动 ,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调查和调研的单位及对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县人大代表,并联系当地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在各职能办公室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人大机关的工作制度,积极负责地做好所在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外泄或传播。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