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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  阅读次数:

(2017年1月12日峡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发挥县人大代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峡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县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人大代表在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三、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公室归纳、整理后,连同会议审议意见一同交有关部门限期研究处理并作出答复,并转告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

四、邀请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名额,每次会议为二至四名。具体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提出,报主任会议审定。名单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负责通知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

    五、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可以围绕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内容,就地持代表证进行视察或调查。代表视察时,我县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相关材料,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