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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溆浦县人大:以会议审查方式集体会诊“红头文件”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7-30 来源:  阅读次数:

规范性文件,被老百姓俗称为“红头文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近年来,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创新机制,主动作为,在做实做细备案审查工作上取得了良好成效。

及时修正审查办法

2016年11月,溆浦县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3人组成,该委员会的一项主要职责就是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门委员会成立后,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正了《溆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统一由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配合,会同开展工作。同时,《办法》还规定,县人民政府发布及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应当自公布或者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备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民等认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都可向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由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研究,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红头文件”,将被依法废止。对于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机关,责成其限期改正。

据悉,该县人大常委会早在 2008年就制定了《溆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9年来,该县人大常委会已审查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 226件,提出审查建议84条。

创建会议审查制度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的一项监督职权。但从人大监督实践来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目前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如何让备案审查工作发挥有效作用?一直是地方各级人大认真探索的课题。”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丽花介绍说,“今年来,我县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大胆探索,通过建立会议审查制度,有效提高了审查实效”。

会议审查制度包括初审、联审、会议审。首先由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初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由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单独审查还是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审查。委室联合审查,经初审发现需要会同委室联合审查的,由法制委员会分送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由其在20天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联审后再由各委室有关负责人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审查。对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该县还要求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审议。最后,由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进行审查,并最终形成审查意见。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效果,该《办法》还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前沟通协调机制,要求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前,主动加强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沟通协调,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同时,还规定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接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委员会会议予以审查,通过会议讨论形成审查意见;此外,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还邀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具有法律专业的县人大代表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回答询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2017年以来,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已经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提出审查建议42条。通过建立这种会议审查制度,有效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效。

制度成果彰显效应

2017年以来,该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建机制、早参与、严审查、求实效”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提前参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实效,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今年4月初,在《溆浦县殡葬改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县民政局主动与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接,要求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参与《溆浦县殡葬改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起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在审查中,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发现《溆浦县殡葬改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八条,“县殡仪馆为集中治丧范围内唯一合法治丧场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或组织不得设立治丧场所,从事治丧服务活动。”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怀化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冲突,建议县人民政府进行修改。县人民政府及时采纳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意见,对《溆浦县殡葬改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为加强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4月13日,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扩大)会议对《溆浦县殡葬改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围绕殡葬改革有关事项提出了相关具体意见。要求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再次开展联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溆浦县殡葬改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提出修改建议意见16条,并被县人民政府全部吸收采纳。

为提高审查实效,在实际操作中,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坚持严把备案审查范围关、时间关、资料关、程序关,确保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有备必审。一年来,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别对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关于印发<溆浦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0多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为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备意识,增强报备的主动性,督促被审查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我们正准备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报制度。”该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贺显明介绍说,“今年,我县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一项重要监督工作,加强与政府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争取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据了解,2018年1月,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出台《溆浦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报制度》,规定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分别对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下发的“红头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和审查意见处理等情况进行通报,以增强被审查单位规范性文件报备的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