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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  阅读次数:


(2017年1月12日峡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做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峡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免范围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县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三)决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五)决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缺位或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的时候,从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七)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二、提名程序

(一)通过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代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名。

(二)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代理县长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三)任免本级国家审判机关人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代理院长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四)任免本级国家检察机关人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代理检察长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撤职案。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是否提请,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撤职案。撤销职务的议案和撤职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撤销职务的理由,提供有关材料。

三、审议程序

(一)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机关一般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日的5日前将书面提请任免案及相关材料报县人大常委会。未按时间要求报送的,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

(二)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依照法律程序和本办法规定,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事宜。在接到任免案后,负责审查报送的任免材料,必要时,可协同有关部门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情况进行了解,为主任会议审查任免案提供依据。

(三)报县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县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在任命前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在任前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常委会本次会议不予提请审议表决。常委会下次会议召开之前可再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不得再提请审议表决。考试的结果,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五)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副职人员应当到会,介绍被提请任免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提请任免的理由,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如果是审议撤销职务的议案和撤职案,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陈述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对多数组成人员有异议的人选,经主任会议提议,可以暂缓表决。

(七)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提交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四、表决程序

(一)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任职、撤职、免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

(二)表决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监票人由不是拟任免对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计票人由工作人员担任;

2、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数;

3、进行表决,投票表决应先由监票人投票;

4、表决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场计票,作出记录,并签字,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

(三)表决结束后,缺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再进行表决。

(四)任免案的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任免案通过后,由县人大常委会行文通知提请机关及相关单位,并予以公布。通过的任命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受任命人员作履职发言,并进行宣誓。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落选的人员,一年之内不得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同一职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提请机关如果要再次提请任命同一职务,经进一步协商后,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例会时继续推荐,并须经充分考察,向常委会提出考察报告。两次未获得通过的,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七、已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工作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不再办理任命手续,由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因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不再担任原职务和在职期间去世的,无须办理免职手续,由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八、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其代表资格被选举单位罢免的,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相应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或迁出的、调离本县的,其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也相应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公布。

、新一届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请求,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十一、须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任命不能提前到职。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法律规定有任期的,在任期未满前,非特殊情况不要轻易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须经依法履行免职手续后再行离职。

十二、凡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向其述职,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工作评议、履职评议、审查规范性文件、提出询问和质询、组成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及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十三、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